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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喻刚运输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7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喻刚,(绰号“刚子”),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宏国,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渝检一分院刑诉(2013)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刚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武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刚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3年5月11日,被告人喻刚携带毒品麻古搭乘CZ8138次航班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前往重庆市。当日23时55分许,喻刚到达重庆市江北国际机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所穿的鞋子内查获2块总净重为355.2克的毒品麻古。经检验鉴定:上述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1.1%。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喻刚运输毒品麻古355.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喻刚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喻刚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可能存在特情介入;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喻刚的认罪态度较好等辩护意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1日,被告人喻刚将毒品麻古藏匿在所穿的鞋内,乘坐CZ8138次航班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运输毒品前往重庆市,次日零时许,喻刚到达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其运输的麻古355.3克。经检验,查获的毒品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收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5月11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喻刚将乘坐CZ8138航班从云南西双版纳运输毒品麻古回重庆。公安人员随即赶往重庆机场布控,于次日零时许将刚下飞机的喻刚抓获。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指认照片证实,2013年5月12日02时57分,公安人员依法搜查喻刚的人身和随身物品,从喻刚身上搜出CZ8138航班登机牌1张、号码为138××××3335的诺基亚手机1部,从喻刚所穿鞋垫下搜出用黑色胶袋包裹的毒品麻古可疑物2包。公安机关对查获的上述物证予以扣押。3、称量、提取检材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当着喻刚的面,对从喻刚鞋子内查获的2包麻古可疑物进行称量,净重分别为166.7克、188.6克。并分别提取5.0克、5.4克可疑物送检。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明细话单证实,喻刚使用的手机138××××3335通话记录显示,2013年4月30日至5月12日,该手机号漫游于重庆、云南景洪等地,与“版纳”使用的手机157××××5863有频繁通话联系。5月12日零时3分,喻刚的手机主叫132××××4541号码。5、登机牌证实,喻刚乘坐CZ8138次航班于5月11日21时50分由云南西双版纳前往重庆。6、物证检验报告、鉴定受理登记表、鉴定委托书证实,公安机关对查获的2块毒品疑似物分别抽样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11.1%、11.1%。7、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喻刚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4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2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8、被告人喻刚供述,一个绰号“版纳”的人(手机号码为157××××5863)给他打电话,叫他去云南西双版纳带毒品到重庆,到时重庆的收货人会付给他2万元好处费,他就同意了。2013年5月11日上午,喻刚从重庆来到西双版纳,当晚“版纳”给了喻刚一双鞋子,说鞋子里面装有麻古。“版纳”还告诉喻刚重庆接收毒品人的电话号码是132××××4541。喻刚换上“版纳”提供的鞋子,乘坐当晚的飞机返回重庆。当飞机在重庆江北机场降落后,他拨打了132××××4541电话,对方说在外面等着他。他刚走出机舱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喻刚采用鞋内藏毒的方式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麻古355.3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和构成累犯的情节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存在公安特情介入的辩护意见,经查,无证据证明本案存在特情介入的情形,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意见成立,对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喻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喻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麻古355.3克和犯罪工具诺基亚手机1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维亚代理审判员  胡东平人民陪审员  向仿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陈义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