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民初字第3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爱菊与陈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菊,陈坤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初字第3435号原告李爱菊。被告陈坤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菊与被告陈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爱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歆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春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