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昆民初字第3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爱菊与陈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菊,陈坤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初字第3435号原告李爱菊。被告陈坤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菊与被告陈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爱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爱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爱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歆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春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