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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执字第4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昌与被执行人钟╳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之解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X昌,钟X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452-6号申请执行人丁X昌,男。被执行人钟X汉,男。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灵执字第452-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钟X汉的妻子卢X积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的存款37600元(账号211558000200025XXX8)。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案件义务,债务已经清偿。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3)灵执字第452-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钟X汉的妻子卢X积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存款37600元(账号211558000200025XXX8)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X材代理审判员  施 X代理审判员  黄X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刘X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