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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商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营海支行与法青波、宋连清、宋艾清、宋林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营海支行,法青波,宋连清,宋艾清,宋林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1678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营海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安太臣,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月,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法青波,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宋连清,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宋艾清,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宋林清,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营海支行与被告法青波、宋连清、宋艾清、宋林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查找被告送达诉讼材料,原告亦为提供其他可供送达的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营海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    丽    萍审判员 王晓辉代理审判员郭文全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书记员 许    龙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