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商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营海支行与法青波、宋连清、宋艾清、宋林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营海支行,法青波,宋连清,宋艾清,宋林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1678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营海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安太臣,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月,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法青波,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宋连清,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宋艾清,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宋林清,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营海支行与被告法青波、宋连清、宋艾清、宋林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查找被告送达诉讼材料,原告亦为提供其他可供送达的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营海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 丽 萍审判员 王晓辉代理审判员郭文全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书记员 许 龙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