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芜湖市龙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龙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251号原告:芜湖市龙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陈红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新伯,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洁,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临江。法定代表人:史培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芜湖市龙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湖融资公司)与被告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罗纺织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湖融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罗纺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龙湖融资公司诉称:2012年5月21日,龙湖融资公司、圣罗纺织公司、芜湖市三山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山建投公司)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圣罗纺织公司于2012年8月20日将5000万元借款返还给三山建投公司,龙湖融资公司对此承担保证责任,圣罗纺织公司以其所有的芜湖市三山区临江工业园的土地、厂房向龙湖融资公司提供反担保。还款期限届满后,圣罗纺织公司未按期还款,龙湖融资公司代偿后要求圣罗纺织公司履行反担保义务,但圣罗纺织公司一直置之不理,拒绝还款。龙湖融资公司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圣罗纺织公司立即支付原告龙湖融资公司代偿款5350万元;2、被告圣罗纺织公司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原告龙湖融资公司自2012年8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65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原告龙湖融资公司自2012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6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原告龙湖融资公司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原告龙湖融资公司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8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原告龙湖融资公司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原告龙湖融资公司自2013年3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原告龙湖融资公司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原告龙湖融资公司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原告龙湖融资公司自2013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圣罗纺织公司支付原告龙湖融资公司违约金10万元;4、原告龙湖融资公司对被告圣罗纺织公司所有设定抵押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5、被告圣罗纺织公司支付原告龙湖融资公司实现债权费用64万元;6、被告圣罗纺织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龙湖融资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三方协议,证明三山建投公司将“借款”支付给圣罗纺织公司,圣罗纺织公司收到该款的事实。2、保证合同,证明龙湖融资公司为圣罗纺织公司返还三山建投公司欠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3、银行转账凭证,证明龙湖融资公司代偿的事实。4、抵押反担保合同、他项权证、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证明,证明圣罗纺织公司向龙湖融资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事实。5、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明龙湖融资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事实。圣罗纺织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根据原告龙湖融资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情况,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为:2012年5月21日,甲方三山建投公司、乙方圣罗纺织公司、丙方龙湖融资公司就相关借款返还赔偿、借款担保等事宜签订一份《三方协议》,约定:1、因三山建投公司与圣罗纺织公司于2009年4月5日、4月8日签订的两份“借款协议”无效,圣罗纺织公司于2012年8月20日、9月6日分别返还三山建投公司借款5000万元、6000万元并赔偿三山建投公司损失200万元,该200万元在2012年9月6日的还款中一并支付。2、龙湖融资公司对圣罗纺织公司的还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圣罗纺织公司履行完毕还款义务日止。3、圣罗纺织公司以其所有的芜湖市三山区临江工业园区338亩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和约9万平方米厂房和包公楼(在建工程)及相关机器设备、办公设施、原料及产成品(详见抵押物清单)作为抵押为上述借款向龙湖融资公司提供反担保。4、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5、如圣罗纺织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包括企业停产、停业、财务成本加大或企业涉诉、仲裁等,龙湖融资公司有权立即行使抵押权。6、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三山建投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产生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均由败诉方负担。同日,三山建投公司与龙湖融资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龙湖融资公司为圣罗纺织公司归还三山建投公司借款提供1100万万元的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龙湖融资公司与圣罗纺织公司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圣罗纺织公司以1、土地2009-001号225494平方米(证号三(工)国用2009第001号);2、厂房等在建工程月9万平方米;3、相关机器设备、办公设施、原料及产成品(详见清单);4、估价状况,土地评估价为8456.03万元的财产提供抵押反担保。2012年8月31日龙湖融资公司支付三山建投公司1000万元,2012年9月18日支付三山建投公司650万元,2012年12月12日支付三山建投公司260万元,2013年1月25日支付三山建投公司10万元,2013年3月19日支付三山建投公司280万元,2013年3月20日支付三山建投公司30万元,2013年3月26日支付三山建投公司100万元,2013年4月12日支付三山建投公司20万元,2013年5月6日支付三山建投公司3000万元。圣罗纺织公司至今未能还款,随成讼。本院认为:一、本案所涉的《三方协议》、《保证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对合同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圣罗纺织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龙湖融资公司在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圣罗纺织公司追偿,本院对其要求圣罗纺织公司支付代偿款5350万元和违约金10万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二、龙湖融资公司与圣罗纺织公司对上述代偿款的逾期利息未作约定,龙湖融资公司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分段计算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但鉴于龙湖融资公司已履行代偿责任,圣罗纺织公司一直未还款,已造成龙湖融资公司的实际经济损失,本院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逾期还款利息。三、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龙湖融资公司与圣罗纺织公司签订的《抵押反担保合同》,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故龙湖融资公司有权对圣罗纺织公司设定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龙湖融资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并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主张由圣罗纺织公司支付其实现债权费用64万元,因合同约定的数额过高,本院酌定55万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芜湖市龙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5350万元。二、被告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31日起、以65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2年9月18日起、以26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2年12月12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3年1月25日起、以28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3年3月19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3年3月30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3年3月26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3年4月12日起、以300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3年5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利息。三、被告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芜湖市龙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10万元。四、原告芜湖市龙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设定的土地2009-001号225494平方米(证号三(工)国用2009第001号);厂房等在建工程月9万平方米;相关机器设备、办公设施、原料及产成品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五、被告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芜湖市龙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律师代理费55万元。六、驳回原告芜湖市龙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18000元,由被告芜湖圣罗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裴 群代理审判员 蔡 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丁大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