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城法民二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刘家星与云浮市景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星,云浮市景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城法民二初字第364号原告刘家星,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告云浮市景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钟小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星诉被告云浮市景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因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林 燕审 判 员 康石英人民陪审员 区卓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邓伟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