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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秦芳燕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少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芳燕,女,1965年12月11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3年2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13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取保候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芳燕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书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芳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秦芳燕在商丘市梁��区建设办事处秦小庄村与之前因其父亲发丧问题产生矛盾的董XX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撕打,被告人秦芳燕用木棍将在现场参与撕打的董XX的妻子杨一X打伤,经法医鉴定杨XX的伤情为轻伤。民事赔偿庭前双方已调解解决。上述事实,被告人秦芳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被害人杨一X的陈述,证人杨二X、董XX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调解协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芳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且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秦芳燕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秦芳燕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系初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芳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献忠审 判 员  马晓鹏人民陪审员  邓广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唐健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