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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州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周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运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彭州刑初字第34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运锦,男,1982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821982********,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新兴镇龙怀村**组*号。2009年8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2月2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15日又因涉嫌盗窃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3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逮捕,2013年10月30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3)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运锦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运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7月27日期间,被告人周运锦单独或伙同杨益军、任雷、王凡(均已判)等人,在本市天彭镇、隆丰镇、新兴镇等地,先后9次盗窃肖琴、何兰英、张兴会、叶敷忠、牟春蕾、苟燕、郭兴玉、鲁云兵、李道花、严瑞电瓶车9部。经鉴定:上述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100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运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且有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肖琴、何兰英、张兴会、叶敷忠、牟春蕾、苟燕、郭兴玉、鲁云兵、李道花、严瑞的证言、同案犯的供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现场图及照片、情况说明、同案犯的判决书、鉴定报告、被告人的前科材料、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运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运锦盗窃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运锦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运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11月29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秦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