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刑初字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肖水才与李书华、XXX故意伤害罪纠纷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水才,李书华,X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桂阳法刑初字176号自诉人肖水才,男,194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新田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当正,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书华,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桂阳县人,初中文化。辩护人刘井生,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XXX,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桂阳县人。本院在审理自诉人肖水才诉被告李书华、XXX故意伤害一案过程中,因自诉人指控两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刑事诉讼权利。现自诉人因指控两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向本院提出撤回自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肖水才撤回自诉。审 判 长 刘四新审 判 员 李永平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曹 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