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瑞刑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谭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89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务工。曾因盗窃,于2009年9月2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5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2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驾驶牌号为浙C×××××红色二轮摩托车窜至瑞安市安阳街道阳光小区40幢12号二楼被害人王某、李某的出租房,撬门入内窃取王某、李某的1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惠普牌电脑显示器和电脑主机。当被告人谭某在一楼转移电脑主机时被王某发现,被告人谭某将二轮摩托车和窃得的电脑主机丢弃在现场后逃走。经估价,被盗笔记本电脑、电脑显示器和电脑主机价值分别计人民币1325元、180元和200元,现电脑主机已发还给被害人。2013年8月26日,被告人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丁某、孟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勘验检查笔录、话单记录、基站分析、卡口截图、转让协议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前罪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窃取的财物部分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谭某退赔人民币1505元,返还给被害人王卫威、李俊杰。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卫国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人民陪审员  鲍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蔡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