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孙亚萍与冯伟涛、左秀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亚萍,冯伟涛,左秀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404号原告孙亚萍,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冯伟涛,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左秀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亚萍诉被告冯伟涛、左秀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亚萍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亚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孙 莹人民陪审员 郭凤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