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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商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青岛金友利水泥有限公司与朱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金友利水泥有限公司,朱晓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1658号原告青岛金友利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李哥庄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刘从海,经理。委托代理人逄志伦,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晓辉,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金友利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朱晓辉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金友利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克艳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王 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