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商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青岛金友利水泥有限公司与朱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金友利水泥有限公司,朱晓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1658号原告青岛金友利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李哥庄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刘从海,经理。委托代理人逄志伦,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晓辉,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金友利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朱晓辉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金友利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克艳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王 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