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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商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浙江龙游道明光学有限公司与方侣、安徽天润物流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龙游道明光学有限公司,方侣,安徽天润物流有限公司,岳武登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368号原告:浙江龙游道明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智彪。委托代理人:王青松。委托代理人:王立红。被告:方侣,委托代理人:林洸。被告:安徽天润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雯。被告:岳武登。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龙游道明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天润物流有限公司、岳武登、方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龙游道明光学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龙游道明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浙江龙游道明光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傅建华代理审判员  张渝琳人民陪审员  张日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