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城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2013)德城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李某,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德州市德城区运河办事处李庄村。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 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姜秀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