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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城民初字第1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2013)德城民初字第1664号原告李某,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德州市德城区运河办事处李庄村。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 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姜秀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