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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农发行耀州区支行与恒信公司、刘军宁、龙脊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铜川市耀州区恒信林果有限责任公司,刘军宁,铜川新区龙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负责人:张坚,行长。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药王路**号。委托代理人:秦振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任李萍,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川市耀州区恒信林果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宁,经理。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坡头镇。被告:刘军宁,男,汉族。被告:铜川新区龙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龙,经理。住所地:铜川市新区文家村。委托代理人:刘军宁,男,汉族。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耀州区支行)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恒信林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刘军宁、铜川新区龙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脊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发行耀州区支行委托代理人秦振民、任李萍,被告恒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军宁,被告刘军宁,被告龙脊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军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发行耀州区支行诉称:2009年8月28日,农发行耀州区支行与恒信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发放贷款1600000元,期限一年,由龙脊公司提供担保。到期后恒信公司资金困难,造成贷款逾期,后恒信公司逐渐还款。至2013年3月21日该笔贷款仍剩余1583900元,利息383300元。现农发行耀州区支行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恒信公司、龙脊公司连带偿还借款1583900元及支付利息383300元(计算至2013年3月21日);2、判令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农发行耀州区支行优先受偿;3、判令被告承担诉��相关费用。恒信公司、刘军宁、龙脊公司辩称:借款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愿承担相应责任,但现在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8日农发行耀州区支行与被告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万元整(小写16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8月28至2010年8月27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壹年贷款利率,利率为5.31%,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壹年期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10%,利率为5.841%;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随之调整,分段计息;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等内容。2009年8月28日农发行耀州区支行与刘军宁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债务人在抵押权人处办理的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农业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万元整;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2009年8月28日至2010年8月27日。如主合同实际履行债务的期限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依主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抵押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的《铜耀林证字(2004)第2570号》所列财产作为抵押物设定抵押。《铜耀林证字(2004)第2570号》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物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等内容。该抵押物在铜川市耀州区林业局办理了抵押登记。2009年8月28日农发行耀州区支行与龙脊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万元整;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过户费、代理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等内容。2009年8月28日农发行耀州区支行与恒信公司签订了借款凭证,农发行耀州区支行将借款1600000元交付恒信公司。2012年5月22日恒信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5295元,2012年5月23日恒信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05元,现尚欠借款本金1583900元。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6月21日恒信公司共支付利息77101.37元。另查明,《铜耀林证字(2004)第2570号》林权证上记载: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刘军宁;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刘军宁;面积121.3亩;主要树种花椒、柿子、核桃;林种经济;林地使用期50年;终止日期2048年12月31日及四至等内容。2010年8月30日、2011年6月30日刘文龙在农发行耀州区支行送达的《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复函上盖章。2012年7月2日农发行耀州区支行向刘文龙邮寄了挂号信。2012年9月11日农发行耀州区支行在陕西日报上向恒信公司、龙脊公司刊登了债权催收公告。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借款凭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林权证、《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复函、《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复函、挂号信函收据、陕西日报催收公告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农发行耀州区支行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现农发行耀州区支行起诉恒信公司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应予支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刘军宁以《铜耀林证字(2004)第2570号》林权证上记载的其所有的财产为以上债务设定了抵押权,原告请求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本院予以支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龙脊公司与农��行耀州区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对恒信公司在农发行耀州区支行的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农发行耀州区支行请求龙脊公司对恒信公司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铜川市耀州区恒信林果有限责任公司归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借款本金1583900元及按合同约定支付从借款之日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扣除铜川市耀州区恒信林果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利息77101.37元);铜川市耀州区恒信林果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川市耀州区支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的财产,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有权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铜川新区龙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铜川新区龙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铜川市耀州区恒信林果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以上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清偿完结。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505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已预交11253元,缓交11252元),由铜川市耀州区恒信林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中11253元直接支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耀州区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焦秋景人民陪审员  袁宏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孟水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