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滑刑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滑刑初字第608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8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3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辩护人刘振兴,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振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5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段某某同在滑县名仕KTV上班,都在KTV租用的滑县人民医院家属院居住。2013年5月1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见段某某的房门没有关,趁段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门口充电的A1429型苹果牌手机盗走。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该手机价值4675元。案发后手机被追回,已退还被害人;2013年7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滑县留固镇东留固村“天添”网吧上网后,将被害人孔某某停放在网吧门厅处的一辆黄色酷铃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当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家中被抓获,赃物被追回退还被害人。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184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段某某、孔某某陈述,证人柴某某、聂某某证言,赃物照片,退赃证明,滑县公安局留固派出所抓获经过证明,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一份,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一份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刑,不思悔改重新犯罪,应从重处罚,其当庭尚能认罪,且已退赃,对辩护人提出建议对周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结合以上情节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4年1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士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