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满民初字第9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盼与被告王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盼,王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满民初字第930-1号原告张盼,男,1989年10月13日出生,满城县满城镇吴庄村村民,住该村。被告王旭,男,1987年4月9月出生,汉族,满城县石井乡东土门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盼与被告王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盼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冀FE73**肇事车一辆,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冀FE73**肇事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侯泊舟审 判 员  赵兰水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