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1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守坡与房山区河北镇磁家务村村民委员会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守坡,房山区河北镇磁家务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磁家务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026号原告赵守坡,男,1954年8月21日出生。被告房山区河北镇磁家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磁家务村。负责人刘红林,主任。被告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磁家务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磁家务村。负责人刘红利,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守坡诉被告房山区河北镇磁家务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磁家务村经济合作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守坡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守坡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阎素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