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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江某与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986号原告江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住所地在淮安市健康东路67号。被告刘某,楚州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江某于2013年10月31日以补充证据需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郝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