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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倴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永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辉,毕永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倴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刘永辉。被执行人:毕永川。本院在执行刘永辉与毕永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毕永川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3)倴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