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杨民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叱干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叱干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706号原告叱干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叱干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叱干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叱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叱干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崔 灿代理审判员  刘雨蓉人民陪审员  赵芳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武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