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刘金材与陶大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材,陶大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780号原告:刘金材。委托代理人:刘政华、潘佩佩。被告:陶大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材诉被告陶大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金材在收到本院缴款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500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王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