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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廖纯英与关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纯英,关灿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376号原告廖纯英,女,汉族,1977年5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黄国财,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灿权,男,汉族,1970年3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国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还款日期为2013年1月11日,利息按年利率的24%计算,如逾期归还则上浮利息的20%。被告在当日出具收款收据。现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从2012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年贷款利率6%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3年7月15日为28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身份信息(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款合同》、收据(均为原件),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原告已经履行了给付借款的义务,被告确认已收到借款。被告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为其自动放弃辩解、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借款期限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3年1月11日止;借款本息应于2013年1月11日前一次性还清,逾期还款在上述利率基础上浮20%计算罚息。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20000元现金,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后因被告没有还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从2012年7月6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期贷款利率为年利率5.6%。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事实清楚,应予归还。原告主张利息按年利率6%的四倍计算,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六个月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相��的利息应按年利率22.4%(5.6%×4)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关灿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以该款从2012年12月1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22.4%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廖纯英。二、驳回原告廖纯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支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文炎审判员  李昭迎审判员  梁 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黄 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