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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微执字第2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敬川与张玉龙、张吉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敬川,张玉龙,张吉玉,韩有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微执字第286-3号申请执行人张敬川。被执行人张玉龙。被执行人张吉玉。被执行人韩有轩。申请执行人张敬川与被执行人张玉龙、韩有轩、张吉玉债权纠纷一案,已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济民终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玉龙、张吉玉、韩有轩共有的厂房、机器、设备、废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孙雨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