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宋立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柱,邓淑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82号原告宋立柱,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邓淑珍,女,57岁,汉族,无职业,现住下落不明。原告宋立柱诉被告邓淑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立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淑珍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2月22日在海拉尔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又因婚前缺少了解,性格不合导致感情逐步恶化。2010年9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多次探其下落,均杳无音讯。现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2日,原告与被告在海拉尔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讯。原告以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海拉尔区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海拉尔区建设办事处向阳社区出具的证明、海拉尔区建设办事处金星村民委员会介绍信、本院给海拉尔区建设办事处金星村村长做的询问笔录一份为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合议庭评议以上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被告于2010年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对家庭不负责任,不履行家庭义务。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被告离家出走已逾二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宋立柱与被告邓淑珍离婚;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周海龙代理审判员 吴善昌人民陪审员 刘运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郭美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