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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民二初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XX与芜湖市政府第一招标采购代理处、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招投标合同纠纷意思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芜湖市政府第一招标采购代理处,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二初字第01173号原告:XX,男,1961年4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庆,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政府第一招标采购代理处,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张慥,主任。被告: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许耀辉,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杨伟,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诉被告芜湖市政府第一招标采购代理处、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招投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王晓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秦建华、人民陪审员夏华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晓明审 判 员  秦建华人民陪审员  夏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汪艳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