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民二初字第01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XX与芜湖市政府第一招标采购代理处、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招投标合同纠纷意思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芜湖市政府第一招标采购代理处,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二初字第01173号原告:XX,男,1961年4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庆,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政府第一招标采购代理处,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张慥,主任。被告: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许耀辉,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杨伟,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诉被告芜湖市政府第一招标采购代理处、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招投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王晓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秦建华、人民陪审员夏华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晓明审 判 员 秦建华人民陪审员 夏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汪艳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