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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涪民初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罗贵明与陆重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贵明,陆重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涪民初字第2218号原告:罗贵明,男,汉族,生于1975年6月27日,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沈勇,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陆重违,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15日,四川省绵阳市人,户籍所在地为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方灿,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罗贵明诉被告陆重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陆重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贵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  春  茹人民陪审员 蒋  恒  庭人民陪审员 蒲  长  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昆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