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第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原告袁彬、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彬,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1108号原告袁彬,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朝鲜族,西安华天通信有限公司职员,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12号。法定代表人庞宝安,董事长。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幸福中路6号4楼。负责人赵文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彬、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彬、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海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魏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