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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民初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王世堂与宋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堂,宋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章民初字第2350号原告:王世堂,男,生于1963年4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张庆,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光峰,男,生于1972年4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王世堂与被告宋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聪雅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世堂的委托代理人张庆、被告宋光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亲戚,2003年10月6日,被告因生意所需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书具借条1份。后该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自起诉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同期银行利率支付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宋光峰辩称:我叫原告叔伯姐夫,我与原告的小舅子还有另外一个人,三人合伙在江苏开公司干挖掘机,2013年10月6日,原告给我打电话说,其小舅子让其给我拿2万元钱来,让我再给其小舅子汇去。原告让我给其打借条,并说谁打借条也是你们三个合伙人还,我就打了借条,把钱汇给原告的小舅子。后来我们三个人的公司散伙了。我只同意偿还我应承担的三分之一。经审理本院认定:2003年10月6日,被告因作生意借原告现金2万元,并为原告书具借条1份,借条记载:今借到现金贰万元整(¥20000),宋光峰,2003.10.6。被告主张该借款是其与另外两合伙人作生意所用,其同意偿还三分之一。原告称不清楚被告与其他合伙人之间的情况,不同意被告只偿还三分之一。现因被告未偿还该笔借款,致原告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被告的陈述,能够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主张该借款系其与另外两人合伙作生意所用,其只应承担该借款的三分之一,原告不同意。本院认为,即使该借款确系被告与他人合伙人作生意所有,也是其合伙人内部的关系,被告不能以此对抗原告。现原告持借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光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世堂借款本金2万元及应计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被告宋光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聪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记录朱玉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