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39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福安市博特隆电机有限公司与福建金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971-1).doc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安市博特隆电机有限公司,福建金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3971-1号原告福安市博特隆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林建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坤强、郑锋妹,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金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郑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安市博特隆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金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涉诉标的100万元,原告福安市博特隆电机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建金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的账户(账号为10003158572003x)存款1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安市博特隆电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福建金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行的账户(账号为10003158572003x)存款1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林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