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3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崔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189号原告崔某。被告张某,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军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