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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3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崔某与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张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189号原告崔某。被告张某,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张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军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