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灌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灌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徐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殷红英、王守富。被告徐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正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天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