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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2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春生、张仁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春生,张仁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983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非大队队长。被告李春生,住承德县。被告张仁泉,住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春生、张仁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0元,保全费人民币27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春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董雨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