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执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马增胜与马银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增胜,马银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180号申请执行人马增胜,男,汉族,农民,1960年5月29日出生,住富平县刘集镇。被执行人马银婷,男,汉族,农民,1960年1月8日出生,住富平县刘集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富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77289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增胜与被执行人马银婷买卖合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马银婷支付申请人马增胜人民币47500元,其余放弃,本案既可终结。和解案件款项已支付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富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有仁审 判 员 胡 辉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郝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