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梓榕与被告毛凤兰、陈仪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梓榕,毛凤兰,陈仪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49号原告:李梓榕,女,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委托代理人:张忠民,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婷,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凤兰,女,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石油勘探仪器总厂一分厂劳司退休职工,被告:陈仪,男,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石油勘探仪器总厂职工,住址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险峰,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梓榕与被告毛凤兰、陈仪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梓榕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梓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梓榕撤回起诉。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梓榕。(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周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