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什邡市福绿农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涂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什邡市某农资有限公司,涂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626号申请执行人什邡市某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安俊,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涂勇,男,汉族,住三台县塔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什邡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涂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涂勇所有的银行存款59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旭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