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扶民初字第01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大荔县纪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根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荔县纪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根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1101号原告大荔县纪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城关镇自强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王继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民,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谢银耀,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根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立,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号综合楼*层。负责人:王建让,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卫敏娟,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帆,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大荔县纪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根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荔县纪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大荔县纪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荔县纪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大荔县纪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泉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蔡振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