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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民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XX兵与宣平、韦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兵,宣平,韦华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京民初字第1502号原告XX兵。委托代理人吴跃明,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平。被告韦华珍。原告XX兵与被告宣平、韦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兵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跃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宣平、韦华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兵诉称,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被告宣平以做生意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140万元,言明借款期限1年,后被告未按期还款。被告宣平、韦华珍系夫妻关系。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宣平、韦华珍返还借款140万元。被告宣平、韦华珍在本院审理期间未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日、2012年9月1日、2013年4月1日,被告宣平陆续向原告XX兵借款50万元、50万元、40万元,借款金额合计140万元,被告宣平分别向原告XX兵出具借条三张。2011年9月1日、2012年9月1日的借条言明借款期限1年,2013年4月1日的借条未注明借款期限。后被告宣平未返还原告XX兵借款。另查明,被告宣平、韦华珍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借条、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宣平向原告借款后应及时还款。上述借款发生于被告宣平、韦华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宣平、韦华珍共同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宣平、韦华珍返还借款本金14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宣平、韦华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XX兵借款本金14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23006元,由被告宣平、韦华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卞正鲁人民陪审员  蒋雪敏人民陪审员  贾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付俊芳(附:上诉须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