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邬品佳与方伟军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1383号原告××,女,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务工。被告××,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经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现已与被告××夫妻关系和好为由,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元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明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