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民初字第2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敦化市官地源远供水厂与宋成龙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官地源远供水厂,宋成龙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804号原告敦化市官地源远供水厂,住所地敦化市。法定代表人张庆祥,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东龙,该厂法律顾问。被告宋成龙,男,自认状况不详,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官地源远供水厂诉被告宋成龙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官地源远供水厂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袁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