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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初字第6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墨市温泉街道办事处东杻河头村民委员会与张启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6075号原告即墨市温泉街道办事处东杻河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温泉街道办事处东杻河头村。法定代表人张启桥,主任。委托代理人江崇涛,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礼善,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启尚。委托代理人陈希仁,山东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即墨市温泉街道办事处东杻河头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启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即墨市温泉街道办事处东杻河头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启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即墨市温泉街道办事处东杻河头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张启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即墨市温泉街道办事处东杻河头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乔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