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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程某与吕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吕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柯直。委托代理人:柯溪。被告:吕某甲。法定代理人:吕某乙。法定代理人:吕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吕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已减半收取),由程某负担。审判员  黄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