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民初字第1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程某与吕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吕某甲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柯直。委托代理人:柯溪。被告:吕某甲。法定代理人:吕某乙。法定代理人:吕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吕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已减半收取),由程某负担。审判员 黄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张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