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固执字第4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邓辉与冯裕忠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邓辉;冯裕忠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邓 辉 与 冯 裕 忠 买 卖 合 同 执 行 裁 定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固执字第447-2号申请执行人邓辉,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住固安县固安镇北横街村。被执行人冯裕忠,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固安镇东胡庄村。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固执字第447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冯裕忠在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332030121003152374账号存款12967元。现本院已依法对上述存款进行了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裕忠在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332030121003152374账号存款12967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