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执字第4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邓辉与冯裕忠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邓辉;冯裕忠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邓 辉 与 冯 裕 忠 买 卖 合 同 执 行 裁 定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固执字第447-2号申请执行人邓辉,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住固安县固安镇北横街村。被执行人冯裕忠,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固安镇东胡庄村。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固执字第447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冯裕忠在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332030121003152374账号存款12967元。现本院已依法对上述存款进行了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裕忠在固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332030121003152374账号存款12967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