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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花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花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322号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甘文智。委托代理人:魏钧龙。被告:郑花塘。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花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1日以被告已本息一并结清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衢州市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聂留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章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