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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四终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雨春、杨爱国等与刘树恩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雨春,杨爱国,刘树恩,王银,刘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四终字第7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雨春,农民,现住滦县。委托代理人刘成歧,滦县司法局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滦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爱国,农民,现住滦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树恩,农民,现住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银,农民,现住滦县。原审第三人刘旗,农民,现住滦县。上诉人张雨春、杨爱国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3)滦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2013)滦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185元,退还上诉人张雨春、杨爱国。审 判 长 姚  春  涛代理审判员 李  建  波代理审判员 王  国  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许永委(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