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与吴猿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准许或不准撤诉)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吴猿顺,廖汉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2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屈叶放,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猿顺,男,汉族,1984年3月10日生。原审被告:廖汉荣,男,汉族,1968年7月29日生。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猿顺、原审被告廖汉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6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负担。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已全额预交人民币1052元,多收部分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    红审 判 员 柯  云  宗代理审判员 吴  思  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丹妮(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