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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桥初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XX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1071号原告吴某某,女,1981年11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新鹏,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玉海,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79年1月20日生,汉族。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现退还原告150元,下余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云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刘耀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