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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郑州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809号申请执行人郑州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彭斌,总经理。被执行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董事长。郑州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2日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4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郑州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79666.10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林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38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将被执行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房产予以查封;三、限被执行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日前履行生效判决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赵军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代 红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