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横法执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折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211号申请执行人折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折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2013)横民初字第0073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27000元本金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人折某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3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郭某某付给申请人折某某人民币叁万元,下余案款申请人自愿放弃;2.执行费300元由被执行人郭某某负担。申请人折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收到案件款30000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贾鹏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