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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鄂汉南执字第0005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湖北九洲华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九洲华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龙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阎(闫)铁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鄂汉南执字第00051-1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九洲华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创业街7栋2楼。法定代表人:李伯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晴,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乌拉特前旗龙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额尔登布拉格苏木。法定代表人:裴国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阎(闫)铁建。保证人:杨承勇(系阎铁建原妻弟),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号*栋*单元*号,身份证号码:1304021976********。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九洲华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乌拉特前旗龙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阎铁建返还投资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保证人杨承勇于2013年1月17日以其位于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大街光明小区40号院6号楼2号门市(邯房权证国字第01012023**号),为被执行人阎铁建提供执行担保,现因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证人杨承勇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杨承勇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北九洲华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清偿债务650万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本战审判员  翁银利审判员  黄浩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日书记员  姚卓晖 关注公众号“”